禮儀師證照
工作內容
墳墓因情勢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、公共衛生、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,經直轄市、生命禮儀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,應予遷葬。
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,應發給遷葬補償費。生命禮儀其補償基準,由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定之。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。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定之。關於屍體尚未腐盡辦理連棺遷葬者增發補償費,係地方自治條例基於遷葬執行考量所為之規定,採連棺異地遷葬方式為遷葬執行之權宜措施,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。